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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生活噪声侵扰该怎么应对
发布时间:2011-02-10
    在我国,法律上所称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近几年来,生活噪声污染已成为社会公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咨询、投诉甚至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到生活噪声的侵害,到底该怎么办? 
    其实,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对生活噪声的危害和防治相当重视。我国1982年就为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定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些制造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警告;1996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中独辟一章专门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又针对相关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各地方也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和治理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范。 
    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对下列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警告和罚款处罚:在城市市区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在夜间或午休时间作业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等。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有关违法当事人进行传唤和讯问,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同时,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受到生活噪声污染困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法规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一、直接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二、要求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调解、劝阻、制止,必要时协助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三、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投诉;四、请求环保等部门调解处理;五、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解决生活噪声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逐步增强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德心和法律意识,良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监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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